欲做一个中華民國个街頭藝人,著愛逐縣巿分開去參加一年一擺、甚至兩年才一擺个認證!
佇開放个公共場所用肉聲彈琴唱歌,是言論自由,也是基本人權,我認為根本無應該予國家機器來束縛。街頭藝人个生活,已經有夠卑微,無賣票,倚靠過路儂个欣賞佮好意,趁幾箍銀仔食飯坐車。是按怎著予政府管制甲即款?
即種走唱[tsáu-tshiàng]个儂,古早有予儂叫做「大本乞食 tuā-pún-khit-tsia̍h」(才藝是怹予儂偷袂去个大本錢),現代叫卡好聽,變做「街頭藝人」。想真,怹个處境其實比帝王專制時代閣卡悲慘,愈無自由、愈歹生存。
用代先審查來確保出版物个品質,佮用代先認證來確保表演个水準,攏是戒嚴心態。
思想佮藝術攏需要自由个塗壤、流通个空氣,才會釘根旺欉。當今台灣个民間藝術,已經强欲絕種[tse̍h-tsíng]。政府即種分縣市兩年辦一擺認證个法規,對發展民間藝術,損斷卡大過幫贈[tsān]!
中央政府講這是地方自治,無愛tshap;地方政府為著官府家治方便,寧可刁難弱勢者。想欲倚靠走唱來維生个儂,著愛等到兩年後个認證,煞活活餓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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