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一篇寫甲躼躼長个通俗考證文〈明朝的劍到底能不能斬清朝的官?談《九品芝麻官》裡的「尚方寶劍」〉,作者陳韋聿 Emery 說明清朝時代確實無「尚方寶劍」,但是另外有一項作用相當个物件,就是「王命旗牌」,作者寫:
『其實,在意義上更接近「尚方寶劍」的清代物事,應當是「王命旗牌」。比起明代的尚方劍,這樣寶貝更廣泛地被皇帝用來授給高階武官。從一省的總督到一鎮的總兵,多半都擁有數量不等的「王命旗牌」。在清廷的官方說法裡面,這玩意兒和前朝的尚方劍相同,都是用來「重節鎮之權」,讓他們掌握到一定範圍內「先斬後奏」的權力。而比起尚方劍的軍法用途,「王命旗牌」其實還更多地出現在民間的犯罪案件裡頭,用來將人犯就地正法。故而在清代的公堂之上,真正會被包龍星請出來的御賜寶貝,應當也比較可能是「王命旗牌」吧。』
舊年年底,我咧整理楊秀卿老師个唸歌作品《按君審胡蠅》,其中一葩就是按呢唱:
南元奉旨巡七省 [Lâm-guân hōng-tsí sûn tshit-síng.]
怹囝天寶佮金龍 [In kiánn Thian-pó kah Kim-lîng.]
兩个少年攏真猛 [Nn̄g-ê siàu-liân lóng tsin bíng.]
幾名旗牌做頭前 [Kuí-miâ kî-pâi tsò thâu-tsîng.]
我佇註解引用《中國歷代職官辭典》:『旗牌:即王命旗牌。清代頒給總督、巡撫、提督、總兵官等高級官員或欽差大臣的標志,用以表示其奉王命有便宜行事之權。旗以藍繒制成,方廣二尺六寸,兩面銷金,書滿、漢「令」字各一,鈐以兵部印。旗桿一長如旗,橢圓形,高一尺二寸,闊七寸五分,厚一寸,朱色,上刻荷葉形,綠色。牌兩面鐫滿、漢「令」字各一飾以金,懸於槍上,槍以榆木制成,長八尺,圍一寸,鐵頂,冒髹以黃色,繪龍,垂朱髦。牌邊及槍桿皆鐫以滿、漢「令」字第幾號,填以金。執掌旗牌者稱旗牌官,簡稱旗牌。』
所謂「便宜行事」,其中一項蓋大个權力就是「先斬後奏」,「按君審胡蠅」个故事路尾,巡按君吳南元確實將通姦害夫个淫婦姦夫就地正法。當時我咧註解,無強調「先斬後奏」即點,即陣看著陳韋聿先生即篇,才較了解「按君審胡蠅」按呢鋪排个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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